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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人赠房后儿子不尽孝 三种法定情形能反悔

发布时间: 2018-05-08 00:00:00

来源: 北京晚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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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房屋赠与、继承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很多老年人由于种种原因,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孙子女,本指望借此让子女好好尽孝,却不料事与愿违。当亲属关系破裂时,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后悔当初赠房,怎么办?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赠与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
  老人赠房图养老 儿子却不来探望
  为了缓解长孙小赵婚后的住房困难,赵老先生于三年前将一套较大面积住房赠给了小赵的父亲即自己的二儿子赵先生,后来又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如今,病痛缠身的老两口却眼睁睁地看着这儿孙远离了自己,再也不登门探望。
  老人的二儿子赵先生和李女士早年结婚前曾商定,因赵家子女多,住房紧张,而李女士的母亲需照料,所以赵先生婚后住进妻子家,与岳母共同生活。令赵老先生不满的是,亲家母去世后,虽然自己也年老体弱,病痛缠身,但二儿子仍不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李女士借口“上班太累”,多年不登公婆门。虽然二儿子和长孙小赵背着李女士来看望过老两口,但也只是精神慰问。二儿子多年来总借口自己收入少、要抚养孩子、需照顾岳母等理由,对老两口从未有过经济赡养,都是赵先生的兄妹以多种方式赡养父母。
  不过,在长孙小赵要结婚的消息传来后,赵老先生考虑赠房给二儿子,以解决小赵婚后的住房问题,并希望促使二儿媳李女士转变既往的冷漠态度,能来孝顺老两口。于是老人说服了其他儿女,将房子赠给了次子,并于前年底办理了过户手续。
  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其中写明:“受赠人应尽力赡养父母。如果没有很好地尽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反以虐待或弃养父母,就失去了当初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已经自行放弃了接受赠与的权利。”
  小赵婚后,其父赵先生夫妻住进受赠的相邻老两口的住房。赵老先生感到两人的冷漠态度终于有了好转,希望二人能照顾日益衰老、行动不便的老两口。可没多久儿子一家就又陆续搬走了,最后不再来看望他们了。
  两年前长孙小赵生下了一女。四世同堂,老两口非常高兴,希望抱抱重孙女。“可是二儿子总有借口,从承诺的重孙女一百天就抱来,拖到快两周岁也没抱来重孙女,儿子自己连一年一次的看望也免除了。”赵老先生感慨地表示,老两口已进入耄耋之年,因病做手术,又多次摔伤,已不便自行走路、做饭,需要专人照顾起居饮食,其他子女已尽力赡养,唯有二儿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和赠与合同义务,以冷暴力使老两口的身心受到伤害。无奈之下,老两口希望撤销赠与房产公证书,收回这套已过户到儿子名下的住房。但儿子坚决不同意。办理公证赠与又已过户的房子,究竟还能要得回来吗?赵老先生忧虑不已。
  释法
  不赡养不履约 三种法定情形可撤销赠与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说,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就应认定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同时,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完成,想再要回房屋很难。
  不过,张律师以为,法令的实质就是承认现实,使其获得公正。所以,面临受赠获利后,却不实行约好或许法定责任的人,法令一定是有束缚条款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受赠人有三种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
  第一项法定景象是受赠人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关键是受赠人实施“严峻损害行为”,而不是“细微的、一般的损害行为”。受赠人的损害行为是否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受赠人只需严峻损害了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吊销赠与,而不限于成心和犯罪行为。至于赵老先生所述被儿子的冷暴力伤透了心,并不契合上述法定景象。
  第二种可吊销赠与的法定景象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责任而不实行。当然,假如受赠人没有抚养才能或许丧失了抚养才能的,并不发生赠与人吊销赠与的权力。赵先生对其父赵老先生有法定的奉养责任,包含经济奉养和精力慰藉。假如赵先生有奉养才能,却对老父亲不管不问,不理不睬,乃至实施“冷暴力”行为,那么就契合这一法定景象,赵老先生能够依法吊销赠与。
  第三种法定景象是受赠人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附责任的赠与, 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产业后,受赠人假如不依约实行其应尽责任,赠与人就能够吊销赠与。依照赵老先生和其二儿子签定的赠与协议,假如受赠人没有很好地尽奉养爸爸妈妈的责任,就已经自行抛弃了承受赠与的权力。赵先生在赠与生效以及房产过户后,依然对年迈的爸爸妈妈不尽奉养责任,这不只契合《合同法》关于吊销赠与的规则,也契合赠与人与受赠人两边自愿签定的赠与协议中吊销赠与的条件。也就是说,赵先生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责任,也违反了约好责任,赠与人赵老先生是能够吊销赠与的。
  提示
  吊销赠与返还房子难度大 白叟处置房产须稳重
  张海霞律师以为,赠与的法定吊销关键在于:吊销赠与须根据法令规则的事由;只需具有法定事由,不管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缔结乃至通过公证证明,不管赠与的产业是否已交付,也不管赠与是否归于社会公益和品德责任性质,享有吊销权的人都能够吊销赠与。
  需求留意的是,赠与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期间归于法令规则的除斥期间,即法令对某种权力所预订的行使期间,不存在间断、中断和延伸的问题。假如吊销权人在法令规则的期间内不行使吊销权,其吊销权即归于消除。所以,为了尽早断定赠与关系的去留,吊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吊销权。一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则,吊销权人吊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产业。因而,赵老先生能够主张吊销赠与,并一起要求二儿子返还受赠的房子。
  在此张律师也提示我们,吊销已经公证的合同,返还已经更名过户的房子,在实践中是难度很高的诉讼。所以,主张白叟处置较大产业权益时,最好先与家人商量一下,而且尽量事先找专业律师咨询,评价一下处置行为行将发生法令后果的危险。
  另外,张海霞律师强调,法律可以帮助老年人争取到自己合法的利益,但并不能解决亲情关系,应当看清矛盾点,分析矛盾,疏解矛盾,从而化解矛盾,以便更好地维护亲情关系。而晚辈亲属对待长辈亲属,不仅要在经济上提供赡养,精神上更应该给予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就是俗话说的“常回家看看”。所以,现在“常回家看看”已经成为了法定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因为身份关系引起的各种权利都可能发生改变。

责任编辑: zhangs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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